泰安市岱岳区工商联
2019年1月14日全国工商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制度优势,健全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不断提升工商联法律服务能力,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推动商人纠纷商会解,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今年以来,泰安市岱岳区工商联积极响应号召,组织成立了泰安市岱岳区民营企业信用纠纷调解协会,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发展发挥了有力推动作用。
一、目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信用纠纷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不断加快,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债务,呈现出债权债务关系相互交织、产业关联度广、数额大、追索难等特点。泰安市岱岳区民营企业中体现出的信用纠纷则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多发生在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之间,在个体工商户中更为普遍。近些年在供应链上的增长也比较快,企业不懂如何把控欠款方的动态信用风险,普遍缺乏信用管理,缺乏规范的流程与具体措施。二是纠纷涉及广义信用内容,有的与经济交易有关,涉及债权债务; 有的与合规有关,涉及行业规则、声誉与形象。 很多民营企业为维持合作关系逃避催收,希望能调解与说和,导致货款最终过了有效诉讼期,成为永远的坏账;有些法律条款和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使得企业的法律成本较高,中小企业负担不起。三是很多案件金额较小,处于尴尬局面,一般不具备法律立案条件,缺乏合同与记录等基本证据。四是信用体系不够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水平不高。联合奖惩、信用修复、行业信用监管、信用服务等相关数据归集相对滞后,信用信息存在于银行、各种购物平台,身份信用、人事信用信息集中在户口管理部门、工作单位等,财产信息存在于金融机构、财产登记部门等。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存在形式比较分散,难以对个人信用作出准确评估,不利于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平台,信用建设在相关领域的创新应用不足,法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民营企业信用纠纷调解的主要方式
泰安市岱岳区工商联会同区法院、区社会信用中心制定了《关于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纠纷调解协会的实施方案》,共同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创新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信用警示惩戒作用,积极预防和化解企业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信用纠纷调解协会成立后,主要工作就是化解企业矛盾,调解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企业内部的劳资纠纷、企业与生产经营关联方的纠纷、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人员的纠纷等。信用纠纷调解高度融合“纠纷调解+信用建设”双职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后施之以信。以第三方征信公示平台为抓手,通过信用警示、联合惩戒作用,提示企业及时履行义务、修复信用,让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角度出发提高信用意识,形成诚信企业文化。同时,区工商联会同区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指导岱岳区民营企业信用纠纷调解协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为企业信用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依法、公正、高效、稳妥化解企业信用纠纷。在信用纠纷调解工作中融入场景教育:一是提高企业信用风险预防意识,指导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关注合作方的信用,辨别合作风险;二是为企业解读信用政策文件,推动企业建立合规诚信企业文化,尤其是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使企业不想失信,不敢失信;三是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形成一系列信用纠纷防范、处理相关法律文书,帮助企业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及自行化解矛盾的能力;四是随着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入,形成系列信用产品,导入诚信建设体系中,包括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定期考核并制作更新信用报告、开展信用营销等,使企业更合规经营。
在民营企业信用纠纷调解中,我们将“大数据+信用”应用到具体实践实践中,依托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为服务抓手,让信用服务产品促进企业信用销售。一是明确告知被维权方若不采取积极整改措施,行为将公示于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中,全网公示。二是对被维权方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政策宣导。落实规范信用记录机制,健全信用信息实时或定期报送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在纳税、海关、公共资源交易、贷款、消费、旅游、酒店住宿、通信等多个领域的应用,实现信用信息顺畅流通。信用调解不仅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给予债权人公平的债权保护,同时对于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起到预防作用,帮助债权人清楚地知悉与之交易的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以期不会被巨大的利益蒙蔽理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促使债务人保持良好的信用状态,实现良性循环,使债务人重新获得信用,投入正常的生产工作,继续发挥潜能创造社会价值,迸发更大的动力,三是通过信用调解遏制债权人盲目的放贷以及借款等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让企业的经济活动进一步有可预期性,节省社会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提升和优化营商环境。
信用纠纷调解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手段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尽管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和解为其目的和效力体现,但其不同于当事人自行和解,在立法层面上有必要得到公权力赋能。比如在诉讼层面,如果法院认为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应当采取调解的方式,就建议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调解的,法院可以对该当事人在诉讼费方面作出惩罚性承担的要求。这种做法体现的就是公权力对于信用纠纷调解的“赋能”。相对于诉讼、仲裁来讲,调解有很多优势,正是因为有这些优势,全国各地才积极促进调解,调解结案量也在明显增加。泰安市岱岳区信用纠纷调解协会的有效运作中,既充分考虑自身特点,又积极借鉴省内外信用纠纷调解组织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省情以及本地实际开展调解工作,促进了区法院诉前调和案源治理的深入开展,今年以来,区法院开通涉企绿色通道,妥善审执结涉企案件3500余件,营造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调解机制在化解民营企业信用纠纷中的优势凸显
泰安市岱岳区工商联把“纠纷调解+信用建设”创新结合,既充分发挥调解调处纠纷依法、规范、中立等职能优势,又能发挥信用建设的震慑力,对“失信”企业通过网上公示“信用警示”和“社会联合惩戒”,软性提示企业及时履行义务、进行信用修复,促使企业不再轻易透支信用底线,自愿地回归理性经营,使得信用纠纷调解机制的优势日趋明显。
1.处理纠纷的方式灵活。首先来自于程序利益,即成本低、迅速和便利; 信用调解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与司法性预防不同,它更适合于解决债务纠纷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主体、特定债务人的再生。信用调解有着更大程度的灵活性,收账方式灵活,更多的是依靠当事人的信用利益与自律,为当事人自治创造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信用调解的运作通常是常识化的,通过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性的斡旋缓和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矛盾,更易于让当事人达成和解。信用调解可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互补,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预防中的成本和代价,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请求一般只有给出否定或肯定的二元答案,但很多案件不是由简单的二元答案可以解决,其复杂程度已超出了法律专业人士的能力范畴,而信用调解程序的灵活和开放可以为纠纷的解决吸纳其他途径的解决意见。对信用调解而言,专门化和专业化也因此成为对信用调解员的关键要求,调解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必须具备财务管理知识、掌握谈判技巧、拥有必要的社会经验以明晰当事人出现的问题,并配有专业化人员团队,由此站在比法院更加广阔的知识背景下处理债务信用问题。信用调解不分金额大小,不受地域与时间限制,了解企业欠款背后的原因,及时帮助被申请方梳理还款计划,是信用调解的工作重点。始终坚持中立第三方角色,若协商成功让经济纠纷不经司法程序得到快速化解,节约了人力、物力以及司法资源,如果协商不成功,再启动司法程序也为时不晚。
2.维系当事人的商业关系。企业商业关系在信用调解程序争议解决后仍能继续维系,对于当事人间的长期交易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诉讼和仲裁由于建立在是非对错的 界定上,因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互相质证和争辩是必需的,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争议处理结果都尽力指责对方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这会使冲突扩大并同时在当事人之间种下嫌隙的种子而无法继续维持他们之间的商业关系,从而破坏企业商业信用。在这些程序中进行充分协商,也是处于法庭或仲裁庭的压力之下。相反,调解能提供一种公开、灵活的谈判协商形式,它侧重于商业信用、目标及机会而不纠缠于法律的权利、证据等问题。调解还能通过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提供有效的商业对话途径,使得各种不同的观点得以合法化,创造新的商业机遇。双方因此避免了非对即错的尴尬处境,达成合意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他们也能愉快地继续进行商业往来。
3.保全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由于诉讼和仲裁都要分清对错因而具有某种对抗性,会造成被宣布为有过错当事人的信誉损害。而信用调解恰恰会更加注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用进行保护,这一点恰是企业所特别看重的。加之信用调解的非公开性,会使双方的声誉在争议解决中都不会受到损害。信用调解可以降低对市场主体信用的影响,提高双方的信用管理形象。信用调解程序不涉及法律程序,通过信用服务以及具体调解方案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对市场主体信用及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如果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不仅会留有长时间的违法记录,而且还会因信用受损,为市场主体带来种种限制。信用调解特别适合那些对主体信誉敏感行业的市场主体,如银行、保险、金融企业等,可以通过偏向私人化的信用调解程序,降低对企业信誉的损害。信用调解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放在前列,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始终是信用调解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为解决债务纠纷进一步开放方便之门,是激发企业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向深层次迈进的精细化、可执行化、具体化的有效措施。
四、民营企业信用纠纷调解机制的主要功能
泰安市岱岳区民营企业信用纠纷调解协会在调解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信用机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和交易发展内在要求的必然结果,是对市场主体的内化和外在制约机制,为经济秩序稳定、有序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及可以自我循环的信用约束和规则体系,调解机制具有以下功能:
一是约束和激励功能。联合运用道德谴责手段和经济手段惩治失信行为,将失信者从主流交易中清除,同时对守信者给予经济政策倾斜,降低他们获取资金、技术、服务的门槛,并提供各种交易便利。对已经发生的失信行为实施实质性打击,同时起到震慑作用将失信的动机消灭在未然之中。失信企业在相当长的受罚期内将不能进入市场经济主流,经营成本加大,失信个人将面临极为不便的生活。对于守信行为信用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相应的奖励,守信者会在不知不觉中被给以高信用等级等无形资产。在市场主体间进行信用信息传递,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优化企业信用环境。
二是稳定和竞争功能。减少市场活动交易的不确定性,帮助人们形成稳定可靠的预期。由于信息不对称、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等原因,在进行市场活动时要搜寻信用企业,必然形成有代价的经济活动; 在搜寻中花费的物力、人力,金钱、时间等会构成搜寻成本,市场主体往往放弃搜寻成本直接选择信誉好的企业,从而使信誉好的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信用机制提供了一系列规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及其相互之间的信用关系,减少市场活动的信息成本以及不确定性,降低干扰契约的不利因素,通过内化和外在降低经济交易成本,节约经济交易费用。
三是信任和发展功能,信用机制奠定了社会经济交往的信任基础,而信任是现代社会“陌生人”之间进行经济交易的纽带,这种信任包括某个经济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会获得预期利益的信心和交易对方会保障这一利益实现的置信。正是有了信用机制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主体行为以道德、制度、法律上的有救约束和规范,使得信用交易对象愈来愈多,交易范围愈广,交易规模愈来愈大,促进社会经济形态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信用机制构成了社会的信任结构,促进了信用经济的成熟和发展。信用是市场经济所需的社会资本,市场经济由信用资本维系。信用机制是维系合作从而满足市场主体理性预期需要的经济纽带。在信用机制作用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下,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不断扩大,信用交易作为最具效率的交易方式,其规模大小又直接反映市场经济的成熟度,信用机制越普遍,信用关系越持久,信用制度就越完善,交易信用度越高,市场经济就越成熟,形成良性循环,而信用不足会影响社会投资和消费,阻碍资金流动。
五、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纠纷调解机制的主要原则
信用调解遵循的原则直接影响着信用调解的方向和结果,是信用调解的核心问题,为确保信用调解过程科学、合理,泰安市岱岳区工商联在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纠纷调解机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系统性原则,由于信用调解机制的运用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整体调解方案体系的设计需要符合系统论的视点,各个方面之间既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又要具有明显的侧重点,使之构成是一个能科学地、客观地进行信用调解的方案。
二是全面性原则,被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是多种因素、多个环节综合影响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设计信用调解体系时尽可能地涵盖能反映评价对象信用特征的方方面面。既有反映其履约能力的指标,又有反映其品德及履约意愿的指标; 既要有定性指标,又要有量化指标; 既有反映其现状的指标,还有反映其未来发展前景的指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综合评价的目的。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我们在设计信用调解方案时既要符合信用调解的目的,更会确保有材料及信用调解方案依据的信用机制及法规规定等的支持,并且应当适应案件,不会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对案件进行实质性操作,防止达不到信用调解的目的,最终无法产生良好的调节效果。
上一篇:纠“四风”树新风,好作风开好局